内 容 | (一)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批。 (二)对建设用地方案调整进行审批。 |
法律依据 | 1、《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深府[2004]17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22日印发)第五条; 2、《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4]6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21日印发)第二条; 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
条 件 | (一)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取得发改部门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4、取得国土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含地质灾害评估); 5、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6、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要求的其他部门审查意见或批件。 7、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8、属新申请用地的,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的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备案或市、区财政投资且无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除外)。 9、属征(收)地返还用地的,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征(收)地补偿协议书》; 10、属非农建设用地的,须取得国土部门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或区转地领导小组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1、属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须取得国土部门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确认批复; 12、属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须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且改造专项规划得到批准,并取得国土部门对改造用地土地审查批复; 13、属旧城(含工业区)改造项目用地的,须取得市政府批准改造用地的会议纪要,须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且改造专项规划得到批准,并取得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及国土部门的批复意见。 (二)变更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申请建设用地方案局部调整的,须原建设用地方案与现市政设施或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局部冲突; 3、申请建设用地方案合并的,须相邻两块或两块以上建设用地为相同权利人;申请合并用地若已办理出让手续或已取得产权的,须经国土部门同意。 4、申请建设用地分割若已办理出让手续或已取得产权的,须经国土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深府[2004]17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22日印发)第五、六、七条;市政府第三届一三八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研究加快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473));市第79次用地审定会纪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 |
申请材料 | (备注:在规划选址阶段已经提供计划立项、环评批复等材料,且没有发生改变的,不再提供,由申请单位注明原来的办文编号即可) (一)审批 1、申请书(说明申请内容、原因和要求等)和申请表(原件各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4、发改部门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国土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含地质灾害评估)(复印件1份,核原件); 6、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7、规划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要求的其他部门审查意见或批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市、区财政投资且无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道路、轨道、公园、河道等)须提交申请用地范围图及电子文件(原件)。 9、申请征(收)地返还用地的,须提交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征(收)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0、申请非农建设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所发《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批复》或区转地领导小组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1、属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确认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2、属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须提供改造专项规划批准文件和国土部门对改造用地土地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3、属旧城(含工业区)改造项目用地的,须提供市政府批准改造用地的会议纪要,和改造专项规划批准文件,并提供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及国土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二)变更 1、申请书(说明申请内容、原因和要求等)和申请表(原件各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须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更名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4、属建设用地方案局部调整的,须提交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方案图)(原件1份,已办出让手续的提供复印件); 5、属建设用地方案合并的,须提交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方案图)(原件1份,已办出让手续的提供复印件)和国土部门对已出让或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土地与周边用地合并的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属建设用地方案分割的,须提交国土部门对已出让或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土地分割的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未办理出让手续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无需提供)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未办理出让手续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无需提供)。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深府[2004]17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22日印发)第五、六、七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
决定机关 | 市规划局进行初审,市政府是最终审批机关。经市政府授权,规划主管部门可将文件汇总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建设用地方案图》的变更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 |
程 序 | (一)审批;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的由市规划局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方案图》为附图);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二)《建设用地方案图》变更;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变更批准书》,同时核发变更后的《建设用地方案图》作为附图,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在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建设用地申请的:《深圳市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方案图》为附图),自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未获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在期满前依法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自动失效。 建设用地变更的:《建设用地变更批准书》(变更后的《建设用地方案图》为附图)。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深府[2004]17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22日印发)第五、六、七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方案图》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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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用地方案审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