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许可条件 (1)不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 (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3)属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以上;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5、招标、拍卖用地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申请材料 | (一)许可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施工用地的: A、建设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B、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的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C、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已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
决定机关 | 一般项目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重大项目涉及法定图则修改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重大投资项目,与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合并时限为12个工作日内;变更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又未申请延期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招标、拍卖、挂牌除外)、《深圳市临时土地使用合同》,方可申请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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