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适用于首次领购发票或增加发票种类、数量、面额)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申请材料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4、业务合同文本原件1份或申请人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书面说明原件1份; 5、领购国际海运业发票、国际货代发票、国际船代发票需提供交通部门许可从事相应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申请人税务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开票人认定证书。 |
申请表格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资格审核)。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局、各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各区局、各税务所 |
程 序 | 1、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2、税务机关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
时 限 | 1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