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允许合并分立企业选用按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中的《暂行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合并分立后,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选用按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方法。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合并、分立合同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五)合并、分立后有关资产的评估报告; (六)合并、分立前后有关资产等项目的记账凭证及有关资产的价值差异清单。 |
申请表格 | 《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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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22合并分立转让置换税收待遇确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