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二)项; (二)《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深税发[1992]197号)第六条第一款。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三)经省、市以上科委审查确认并出具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 |
申请材料 | (一)缩短折旧年限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产清单;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 (五)按资产性质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机器设备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证明资料(如技术部门的鉴定、机器设备用途及使用环境的说明等); 2.厂房和建筑物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证明资料(如生产工人出勤表或相关登记资料、机器设备使用说明及运作状态的说明等); 3.机器设备使用强度和使用时间的证明资料(如生产工人出勤表或相关登记资料、机器设备运转证明、产品产出情况说明等); 4.省、市以上科委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申请表格 | (一)《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申请表》; (二)《纳税人申请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清单》。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审批和登记条件中的第一、二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第三项由主管区地方税务局决定。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上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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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2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申请表
SB030纳税人申请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