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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纳税人所得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减免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六)款。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申请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决定机关 市地税局
程  序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相关表格下载
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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