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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事务所因树木断落损坏车辆诉某园林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146】江苏高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律师事务所因树木断落损坏车辆诉某园林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14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46

   园林管理部门作为城市行道树的管理者,应当对枯死和危险树木进行及时修剪和处理,以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如园林管理部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事实即可推断树木管理人有过错,况本案林木管理部门属于履行姑那里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受害人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的行为,并非导致树木折断的原因,对树木折断没有过错,该事由不足以构成林木管理人无过错的有效抗辩,不应因此减轻该林木管理者因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20辑,法律出版社  2012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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