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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3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38
发布日期:2012-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3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38

丹阳市某钻石工具制造公司诉丹阳市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附条件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致使条件无法成就的,应认定条件因不可归责于权利人的原因而无法成就,所附条件不能约束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股东已就未出资部分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视为出资履行到位,不应再承担未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19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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