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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3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32
发布日期:2012-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3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32

刘某某因签订商品房订购单诉南京某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商品房买卖中,买方与卖方所签订的房屋订购单已就出卖方、订购方、订购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定金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约定,且买方已向卖方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该房屋订购单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将争议房屋另售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对于“签约日期”一词产生争议,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即使原则,卖方将预约签订日期与本约签订日期定为同一日明显与生活常理相悖,买方的解释更为合理,且根据不利于条款制定人的解释规则,应作出不利于买方的解释,采纳买方的解释。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19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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