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理不善拖延火灾扑救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14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45
陈某某诉某物业公司、某物业南京分公司因管理不善拖延火灾扑救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依据相关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履行对住宅小区的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的义务,并建立消防组织防范火灾发生。业主因自己过失致使火灾发生,其对火灾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20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