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在深圳市、区教育局登记开办的中等及其以下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进行评定,授予“深圳市一级学校(园)”称号 |
法律依据 | 评估法规依据: (一)《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委令第15号,1991年4月26日颁布)第二条、第三条; (二)《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2002年5月23日颁布)第四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月8日颁布)第七条; (四)《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4号,2004年7月5日颁布); (五)《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督字[1994]3号,广东省教育厅1994年7月发文); (六)《关于印发<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2004]245号,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2004年6月16日联合发文)。 |
数量及方式 |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审批;办学机构自主向辖区教育督导部门申报 |
条 件 | 市一级学校(园)核准条件: (一)经深圳市、区教育局正式注册开办的中等及其以下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园)以及民办学校(园),办学四年以上; (二)取得上一等级称号一年以上; (三)一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符合评估标准,无零分项。 |
申请材料 | 申报材料: (一)自评报告; (二)呈报书(即《评估方案》自评打分); (三)对照《评估方案》的自评说明; (四)申报表(含主管部门意见)(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本)。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程 序 | 1、办学机构依据评估方案进行自评, 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辖区督导室提交呈报书;2、区督导室初审后,统一向市督导室提交材料;3、市督导室组织或委托进行专访;4、被专访学校(园)依据《专访纪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市督导室到期将组织核查;如期整改到位的学校(园),可以参加本学期评估;不能如期整改的,需重新申请评估;5、对专访合格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初步提出评估意见;6、市督导室审核评估意见,制发批准文件、评估意见书和整改通知书;7、发文、颁牌;8、四年组织一轮复评,程序同上 |
时 限 | 一学期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规范性文件(通知)和等级牌匾,有效期四年 |
法律效力 | 深圳市范围内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四年复评一次,办法同初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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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级评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