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第20号令)
办理条件:(1)有正确的办学宗旨;(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3)有合格的教师;(4)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表;(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证明;(3)合作协议;(4)评估报告;(5)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和教育机构证明;(6)学历、学位证书式样;(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8)所聘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资格证明;(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有效证明(载明产权);(10)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11)属捐赠性质校产的捐赠协议
办事流程:在教育部网站中外合作办学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受理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室办理——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厅领导审阅——作出决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