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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的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02-12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的批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申请分立为实施学历教育:180个工作日;申请分立实施非学历教育:9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的批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2、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3、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提出申请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教育部制定);
2、原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申请书(内容同第一章设立时的要求);
3、原理事会、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关于分立的决议;
4、财务清算报告;
5、新增机构的办学章程(内容同第一章设立时的要求);
6、新增机构合作各方的协议(内容同第一章设立时的要求);
7、新增机构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简历;
8、新增机构办学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
9、新增机构校长、财会人员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10、新增办学机构拟开设专业、课程的情况,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用教材及师资情况。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的考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同意文书。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申请分立为实施学历教育的审批时限为180个工作日,申请分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审批时限为9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咨询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edu.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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