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2、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附后)
3、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提出申请
4、每年3月或9月受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学校关于变更的申请书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教育部制定)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4、中外合作各方关于变更的协议。
5、办学章程
6、新一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文件;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资产包括资金、实物所有权证明、办学场所产权证明、其他财产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
8、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9、属于捐赠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 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
10、学校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11、教育教学管理原则(拟开设专业、课程的情况,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用教材及师资情况;
12、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及安装说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的考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同意文书。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时限为90个工作日;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时限为18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咨询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e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