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类别的变更的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02-11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类别的变更的批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四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类别的变更的批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2、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3、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提出申请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中外合作各方关于变更的协议。
4、需提交办学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办学章程及变更后学校校长、财会人员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5、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及安装说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的考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同意文书。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咨询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edu.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