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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终止(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除外)的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02-09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终止(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除外)的批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五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20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终止(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除外)的批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2)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提出申请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办学的申请书;
2、合作办学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终止的决议;
3、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4、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
5、依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后的证明。法定清偿顺序:
(1)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2)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的考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同意文书。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咨询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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