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在深圳筹设、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2、《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第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二)设立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 (三)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四)设立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五)申请正式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教育机构使用多个名称的; 2、教育机构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4)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3、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 4、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教育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教育机构的; 5、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6、教育机构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7、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五、十六条;《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8月2日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条〕 注:因字数超过要求范围,事项条件有大量删减,详细条件请到深圳教育网(//www.szeb.edu.cn/)查看。 |
申请材料 |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www.szeb.net/ 下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 (二)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www.szeb.net/ 下载); 7、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10、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3、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6、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8、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9、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0、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2、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上,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上,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五条〕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教育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教育局 |
程 序 |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 3、局、处领导复审,签发筹设批准书 (二)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
时 限 | 1、申请筹设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0个工作日; 2、申请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许可时限为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十六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1、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文件,有效期3年; 2、同意设立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
法律效力 | 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招生办学活动。 |
收 费 |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本行政许可不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