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教育机构变更名称;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包括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五条、二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一)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均属变更为其它教育机构,需符合独立设置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1、分立、合并或层次、类别变更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 2、分立、合并或层次、类别变更为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3、分立、合并或层次、类别变更为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二)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 1、拟变更的举办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教育机构。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教育机构变更名称 1、教育机构名称,须按下列规范要求命名: (1)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中等职业学校”;较大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学校”;一般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中心”;非独立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部”。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2、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四)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1、教育机构经财务审计无财务违法问题; 2、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注:因字数超过要求范围,事项条件有大量删减,详细条件请到深圳教育网(//www.szeb.edu.cn/)查看。 |
申请材料 | (一)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1、原教育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教育机构盖章); 2、原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3、《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下载); 4、《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 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下载); 5、原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后教育机构资产及变更后教育机构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变更后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8、变更后教育机构的章程; 9、变更后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10、变更后教育机构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1、变更并后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12、变更后教育机构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 (二)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下载); 3、原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举办者盖章); 4、拟变更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拟变更举办者盖章); 5、原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6、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四条) (三)教育机构变更名称 1、教育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教育机构盖章); 2、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3、《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下载)。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五条) (四)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1、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下载); 3、拟变更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工作简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4、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5、由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其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十五条、二十二条〕 |
申请表格 | 1、《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教育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教育局 |
程 序 | (一)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均属变更为其它教育机构),按正式设立教育机构程序审批: (二)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三)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四)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处领导复审,签署意见; 4、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或更换新的许可证。 (注:因字数超过要求范围,事项程序有删减,详细程序请到深圳教育网(//www.szeb.edu.cn/)查看。 |
时 限 | 1、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的许可时限三个月; 2、其他变更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三、五十五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换发新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办学活动或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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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