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变更。 |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
条 件 | (一)设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法律依据:《条例》第四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7月民政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 (二)变更条件: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条、《办法》第五条) 部1999年12月28日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五条) (二)变更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
申请材料 | (一)设立登记 1、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 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办法》第五条) (二)变更登记 1、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产权和使用权证明。 (法律依据:《办法》第十条。) 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6、章程草案,包括下列事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暂行办法》第五条)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6、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条) |
申请表格 | 成立登记申请人需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变更登记还需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申请表格可直接到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www.szmz.sz.gov.cn:8080下载打印。成立登记表格代码:1205、1206,变更登记表格代码:1205、1212。在民间组织管理登记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申报。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程 序 | 成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
时 限 | 30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自登记之日起有效。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依法开展活动。 |
收 费 | 收费标准:申请费:10元,登记费:40 元,变更费:2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51号) |
年审或年检 |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与社会团体同时接受年检。 (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