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选定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
申请材料 | (一)合并纳税的书面申请; (二)各营业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外国企业关于授予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监管责任的文件; (四)负责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 |
申请表格 | (一)《统一申报汇总纳税申请表》;(二)《统一申报汇总纳税分支或营业机构申请名单》。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同一区的,决定机关是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不同区的,决定机关是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省不同市的,决定机关是省地税局;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国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国家税务总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上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