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资格: |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二)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三)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四)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五)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六)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七)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
申办手续: |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1式2份;(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著作权人授权证明件;(五)制作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合作意向,其中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广电总局外事司的有关批准件;(六)题材规划立项审批材料;(七)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剧本审查意见;(八)摄制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九)拍摄周期计划。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二)审核: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5、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备注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 (二)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按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办理。 |
办理依据: |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1995年10月1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二)《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三)《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1998年10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社字[1998]653号)(四)《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