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
办理地址: | 幸福路42号(福苑大厦)7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五 上午: 9:00——11:30 |
办理时限: | 市饲料办在收到企业完整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及时报农业部审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
申办对象资格: | 企业应具备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卫生环境等基本要求。 |
申办手续: | 企业应在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卫生环境等方面按要求做好准备并填写申请书、绘制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
办理程序: |
企业向市饲料办领取《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市饲料办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内容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市饲料办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表上报农业部审核;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规定地方审核不收取费用。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