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所生产产品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3、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4、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生产场地要求
1、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应当分开;
2、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
3、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4、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5、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三)生产设备要求
1、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2、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3、生产设备完好;
4、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四)质量检验要求
1、应当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2、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代检;
4、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5、质检部门必须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并保存两年以上。
(五)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生产管理制度;
3、检验化验制度;
4、质量管理制度;
5、安全卫生制度;
6、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7、计量管理制度。
(六)生产环境要求: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劳动保护等要求。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提交《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料生产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两份。
2、提交《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依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3、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依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评审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辞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农业局受理室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咨询电话:82031928
5、监督电话: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82078426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82078403 82078443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n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