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
办理地址: | 幸福路42号(福苑大厦)7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五 上午: 9:00——11:30 |
办理时限: | 市饲料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饲料办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产品质量检验时间另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要求重新申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要求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
申办对象资格: | 企业应先取得农业部发给的相应生产许可证。 |
申办手续: | 企业应向市饲料办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
办理程序: |
企业向市饲料办领取《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上报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市饲料办委托本市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市饲料办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市饲料办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规定批准文号审核和核发不收取费用,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收费由检验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3号《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