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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对象资格: (一)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宣传、新闻、文化、广电部门及在民政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新闻、文化、广电等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二)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三)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5名以上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2年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五)法定代表人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六)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
申办手续: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登记表》,1式2份;(二)章程;(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名称核准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业务主管机构确认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件;(六)法定代表人的基本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七)专业人员的从业经历、职称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八)制作设备的租赁证明或购置发票;(九)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批。

  (二)审核: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三)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广电处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或书面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备注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按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办理。

办理依据: (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9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二)《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1998年10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社字[1998]653号)(三)《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76号)(四)《关于改进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6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3]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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