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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①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②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③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④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⑤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⑥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应提交的材料:①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②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④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⑤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⑥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⑦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提交的材料:①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③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④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⑤资金保障及来源;⑥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⑦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办事流程: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办理时限:20天内

  责任部门:社会管理处(有线方式),科技处(无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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