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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①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的材料:①《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②引进合同(中外文);③版权证明(中外文);④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⑤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⑥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①《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②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③引进合同(中外文);④版权证明

  办事流程: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单位应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
  引进除境外影视剧以外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应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报审申请,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50天内(其中30天为专家评审时间);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20天内

  责任部门:总编室

  收费标准: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标准收专家评审费;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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