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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核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1C015
事项名称: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核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9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国家广电总局许可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外联处
办公地址: 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乘车路线: 52、800外、859等
联系电话: 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rt.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核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五条);
2、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1)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申请
(一)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中外文);
4、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
5、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6、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九条))。
(二)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条)。
(三)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3、引进合同(中外文);
4、版权证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四)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上报总局;总局给批复性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  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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