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申请利用有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4、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6、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7、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二)申请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申请
(一)申请利用有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3、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申请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5、资金保障及来源;
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申请经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1、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2、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4、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5、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6、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四)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告知审核结果并制发相关许可文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 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