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 |
办理地址: | 人民大道200号1104A室 |
办理时限: | 按有关规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必须纳入市下达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申办手续: | 建设项目在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发放办公室申请投资许可证。 |
办理程序: |
1、在本市境内进行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含单纯设备购置)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续建、收尾、新开工),一律实施投资许可证。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到工程竣工。 |
办理依据: | 1、市计委、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沪计投[1991]第6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