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缓刑的故意伤害案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李大兴
因发放粮款问题,李国刚与本组会计杜官新发生口角。在激愤之时,李一拳将对方眼睛打伤。四年之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李国刚的刑事责任。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庭审理时,提出了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要求。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法庭的支持,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一、被告出手伤人是一时冲动,且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都较小。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三、被告 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悔改表现。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充分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最终采纳,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使其出走了关押场所,重新获得了自由。
附:辩护词
李国刚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潜江市楚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国刚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国刚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在出庭前,我研究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与被告人进行了会见谈话,对案件的前因后果作了深入分析,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引用法律条文适当,我在这方面没有不同意见。现在我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出手伤人是一时冲动,且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都较小。
被告人李国刚因为发放粮款问题与本组会计杜官新发生口角。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受害人杜官新自身有过错。这一点在卷宗第43页凡场村支部的处理意见说得很清楚:“杜官新身为组里的会计,在发放粮款时理应一视同仁,可杜官新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差,曾两次来款都未发给李国刚。我们认为是故意歧视李国刚,这也是与上级的文件精神不相符的。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李国刚一时冲动,与杜官新殴打起来,并打伤了杜官新的眼睛。”被告李国刚作为一个上门女婿,本身就有自卑感,受到这样不公正的歧视待遇,不由得心中冒着一肚子火。为了及时得到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换来的微不足道的一百多块钱的谷款,以应一时之需,要求会计把钱兑付给他,这个要求是完全正当的,合情合理的。前来结账的人一个个都满意地拿着钱走了,可被告人却好说歹说拿不到区区一百来块钱,受害人说什么也不给被告人结账,这让被告人觉得受了欺负,于是与受害人发生争吵,以致双方互相推拉。被告人李国刚一时冲动打了对方一拳。不巧的是,这一拳不偏不倚打在了受害人的右眼上。从整个过程看来,被告人是一时感情冲动所致,且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都较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个事实。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受害人自身的原因。
受害人杜官新眼睛由于被告人李国刚的不法侵害,以致发生病变,受到损伤,造成了不好的后果。这固然该被告人李国刚承担责任。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受害人杜官新眼睛致残也有他自身的原因。其一,受害人的眼睛本来就有问题,卷宗第43页村支部的证词中对此特别作了交待:“应该说明的是,杜官新的眼睛,以前就有问题,他本人也承认这一点。”刚才公诉人对这个问题也作了说明。其二,受害人杜官新的眼睛没有及时得到治疗,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纠纷是在九一年十二月五日,而受害人到汉口治眼睛是在次年的元月六日,其间相隔整整一个月,由于受害人没有及时施治,病情受到了延误。而且,受害人在拿到被告人支付的两千块钱治疗费后,并没有花在眼睛的治疗上,这有卷宗第8页上浩口派出所提供的材料为证:“九三年三月十一日杜官新和爱人张运生找到所说,我现在要去住院,是不是可以先领点钱看病,我所办案员便将两千元钱暂付给杜,待病痊愈作最后处理。杜官新领钱后,没有去看病,后来到所来找领导,找办案人,又改口要赔偿一万元,最低不能低于五千元,没有五千元钱给我,我就去告状”。显然,受害人眼睛致残与受害人自身对病情处理不当有关。其三,受害人杜官新的眼睛曾经治好过,至于以后发展成致残的结果,原因怕是多方面的。卷宗第37页汉口空军医院的出院通知书是这样记载的:“出院时病员状况:经手术,消炎、治疗、已愈。”这份通知书的时间是九二年元月二十七日,既然当时看好了,那么为什么又造成九二年三月三日法医鉴定所说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的后果呢?这个鉴定是在二年以前做的,受害人的眼睛目前究竟是什么状况?是不是单纯由被告人的不法侵害造成的?这都颇让人费一番思索。以上三点说明:受害人杜官新的眼睛致残有他自身的原因。在这里,我们固然应该对受害人杜官新表示同情,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被告人李国刚事前没有犯罪的故意,既没有带凶器,又没有采取什么恶劣的手段,只是一拳而已,其犯罪的情节是轻的,在定罪量刑时应该得到从宽处理。
三、被告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悔改表现。
本案自案发到现在已有四个年头,近三年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村支部和浩口派出所作过多次调解,被告人李国刚也被几抓几放。被告人及其家属东拉西凑借了二千八百块钱交给了派出所,派出所将二千元给了受害人。被告人李国刚的态度是诚恳的,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罪行有了一定的认识,卷宗第8页浩口派出所对他的态度是这样认定的:“李国刚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愿意接受处理及赔偿杜的一切费用。”根据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请法庭在裁量刑罚时,从宽的幅度应该大些,最好判处缓刑,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国刚虽犯有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如果不把他关押起来,也不至再危害社会。请法庭判处轻刑,并宣告缓刑。我深信,如能这样处理,是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并产生积极影响的。
潜江市楚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大兴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