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司法
发布日期:2012-07-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司法腐败;公正司法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司法腐败是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各类腐败的一类,具有腐败产生的共同土壤,存在共同特征,但司法腐败又具有自身特点;同样遏制司法腐败也需要将司法腐败放在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大局中全盘考虑,统筹安排,根据司法腐败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取得遏制司法腐败的成功,应当说遏制司法腐败与促进公正司法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只有遏制了司法腐败才能保证公正司法,做到了公正司法,也就不必再担心司法腐败。
下面,笔者愿对遏制司法腐败工作,作一研讨。
遏制司法腐败,需要从制度上遏制,从制度上遏制司法腐败是当前最需要加强的也是最有效的。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这句话深刻论证了制度的重要性,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是指围绕腐败分子作案的环境条件,建立各种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监督系统,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建立起严密的防范体系,从而使有犯罪苗头的司法工作人员无法下手实施犯罪,知难而退。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立法赋予有关职能机构法定预防权力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肯定和认同,完全可以为我国所借鉴。要加强制度建设,把预防腐败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修改、修订、补充原有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形成权力制度、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预防法律体系,为遏制司法腐败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当前,应加快对《检察官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修改,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的从业资格,从选拔任用、晋升条件及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监督管理等方面,实现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以制度来制约司法机关的腐败现象。
在制度上保障遏制司法腐败,需要抓好机制入门、业务保障、工作机制等三个方面。
一、保障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首先要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当前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利,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法官法》有关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但还不够完善。要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需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进行人、财、物的改革,但并不是回到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人民检察院的垂直领导机制。多年来的经验教训表明,现行机制固然不能保障独立行使司法权,垂直机制也不见得就能很好的完成这一任务;对人民法院来说更是如此,因为缺少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存在可能滥用司法权的问题,而滥用审判权和检察权会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同时缺少同级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司法工作也很难开展。司法机关的管理机制改革,可以考虑以下建议:司法机关的设置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但可不完全按行政区设置,名称中不再体现行政类别和级别。将省级和县级司法机关可设立派出机构,修改为,省级、地市级司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司法机关,作为派出机构。省级可下设二至三级派出机构,地市级可以设置一级至二级派出机构。将检察院组织法中“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党内对司法机关干部的管理改为“双重管理,以上级机关党组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和法院由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党组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协管。地(市)司法机关党组成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党组主管,地(市)党委协管。县级司法机关党组同样由上级司法机关党组主管,当地县委协管。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的任免和职级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协商后,由上一级检察院任免。
当前铁道、农垦、林区检察院、法院还都是企业编制,一些林区、石油、煤炭所在地检察院、法院还是政企合一院。这是不合适的,这不但导致部分地区检察权、审判权地方化和随属化,还导致检察权企业化。国家有必要将这一部分检察官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统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检察院、法院各项经费(包项业务经费、行政费、基层费和所在人员工资)应实行单列,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家财政部门统一拔款,由最高检察院统一支配和管理,禁止地方和企业给补助和捐款,以杜绝地方企业对检察权、审判权行使的影响。
二、建立公开、平等的进入机制在检察院和法院的人员管理上,应当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检察院和法院建立法检录用委员会,单独制定录用标准条件,组织考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与严格考核相结合,择优录用,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录用。而不是同其它党政机关一样的公务员考试,来录用书记员、普通的科员、办事员和司法警察。而对检察官和法官,由省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全省检察院和法院缺额情况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考核录用。
三、建立客观公正的业务工作机制在检察院和法院是以办案为核心的,要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必须解决好办案人负责制,即办案人对办理案件负全责,不办案者不负责,不办案者不能对案件发表意见也不能施加影响。即在检察院大力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在法院真正实行合议庭制和独任审判制,办案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负全责,只有在办案人认为自己无力负担起案件的办理,检察长(院长)才可以更换办案人,如果办案人完成对事实的认定后,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时,才可以请求检察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对适用法律进行讨论,检察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只在如何在适用法律上做出决定,同样,检察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只承担因自己决定适用的法律错误时,才承担因适用法律错误造成的后果。检察长和院长及科处长、庭长负责行政领导、后勤保障、监督工作,不对案件发表意见(自己办的案件除外)。党的政法委,负责政策制定,领导人员的配备、监督工作,不对案件发表意见,不影响办案。
从制度上,还要建立“高薪养廉”制,即国家通过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薪金,使司法工作人员热爱工作,生活无忧,从而没有必要再去利用职务犯罪等谋取私利。需要明确的是“高薪养廉”只是预防遏制司法腐败的众多措施中的一种,是遏制腐败体系中的一环。而“高薪养廉”并非让国家盲目地、不顾现实地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薪金,而且要打破“大锅饭”的传统,根据德、能、勤、绩来确定司法工作人员的薪金,要保证司法工作人员的薪金处于整个社会各行业的中上等,应当高于普通公职人员的薪金水平。要通过“高薪养廉”达到这样的目的:一是让司法工作人员在社会上处于中上等生活水平,并不断提高;二是让司法工作人员有荣誉感;三是让司法工作人员,能珍惜自己的工作,有危机感。
【作者简介】
汪军,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