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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证据科学促进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1-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证据科学》2007年第15卷(第1,2期)
【关键词】证据科学;司法公正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证据科学》杂志创刊之际,作为主编,既感到非常高兴,又感到有很大的压力。新杂志更名于风风雨雨走过14年的《法律与医学杂志》,前任主编常林教授用“我们记录了历史,也创造了历史”抒发了他对这份杂志的深厚感情,我们作为后继者,一定要把这段历史发扬光大。

  与《法律与医学杂志》相比,《证据科学》杂志涉及的学科领域更加宽阔,不仅包括法律和医学,还包括与证据有关的许多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

  证据科学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中国学者与国外学者几乎不约而同地为其在2005年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在这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申报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证据科学的学科性质、研究领域和研究内容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证。后来检索发现,这一年还有两位英美学者论述了证据科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范围,英国特文宁教授2月发表了一篇《证据:跨学科的科目》网文,[1]美国舒姆教授12月底发表了一篇《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网文。[2]初步判断,这些事件应该是证据科学形成的标志。

  证据科学之所以应运而生,有两个深刻原因,一是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即以人证为中心的证明方法不能完全适应当代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二是当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事实认定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大家看,尽管世界上存在着比较完善和不够完善的证据制度,然而,即使在比较完善的证据制度下,冤假错案依然层出不穷。[3]这说明,司法公正不仅需要完善的证据制度,还需要新的科技手段。达马斯卡说,证据法的未来是一个“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4]何家弘教授认为,“科学证据”的时代已经来临。它的标志是证明方法和手段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5]我认为,这种转变喻示了一种可能性,即科技手段的运用与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二者结合起来,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而这正是证据科学的使命。

  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尽管十分宽泛,但却可以将其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领域。

  广义的证据科学研究领域,可以包括舒姆教授所说的:概率论和统计学、法学、医学、地理学、教育学、哲学、古代史学、经济学、心理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领域;也可涉及特文宁教授所列举的证据形式,如运动员兴奋剂检测、文物鉴定、恐怖事件调查、武器核查、新科技手段对考古学、艺术史、天文学等领域证据方法的影响等等。在这个范围内,一切指向证据问题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都属于证据科学的范围。这个领域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研究内容:

  其一,证据本体论或事实论的研究,例如,自然事实与社会事实,事实的共时性与历时性,事实的信息属性,事实与证据等问题;

  其二,证据认识论或证明论的研究,例如,经验推理,事实认定的性质、过程和规律,事实认定的主体与主体际,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客观性、可靠性、可信性、真实性等问题;

  其三,证据科学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如心理学、逻辑学、概率论、决策理论等;

  其四,证据科学的应用研究,如第17届国际法庭科学大会(2005年)涉及的议题:法庭电脑学、DNA统计学、药后驾驶、滥用药物、灾难受害人识别、犯罪现场模式分析等,以及特文宁教授列举的运动员兴奋剂检测、文物鉴定、恐怖事件调查等。

  狭义的证据科学研究领域,主要是指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在这个范围内,证据科学不是一个对任何事实或证据问题都进行研究的包罗万象的学科群,而是一个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体系。这个领域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的研究内容:

  其一,证据法学研究,包括:(1)证据制度研究,如证据法与诉讼法或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研究,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证据制度的比较研究,国别证据制度及其比较研究;(2)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研究;(3)证据规则研究,如各种排除规则,特免权规则,证据开示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法庭运用证据问题,科学证据等;

  其二,法庭科学研究,例如,法庭科学基本理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庭科学技术标准化,证人证言的心理学实验等;其三,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的交叉研究,这也可以称为证据科学的狭义研究。

  证据科学以证据为研究对象,因此,《证据科学》杂志对上述广义证据科学和狭义证据科学所涉及的问题均予以关注。当然,本刊对狭义证据科学特别是司法领域的证据问题将给予更加密切的关注,这秉承了证据科学研究院的院训“辨证据真伪,铸法治基石”的一贯宗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在给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大会的贺信中指出:“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加强证据科学研究,对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自己的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证据科学研究院目前的研究工作,主要是围绕狭义证据科学而展开的,可以概括为一个目标、两大领域、三个方向、四项任务:一个目标,就是要破解事实认定的千古难题;在此目标下,以法庭科学和证据法学为两大研究领域,以法医学、物证技术和证据法学为三个研究方向,承担着四项任务:一是推动法庭科学和证据法学的同步、快速发展;二是努力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证据问题;三是培养证据科学人才;四是优化证据科学的服务。

  本刊期望成为推动证据科学繁荣发展的一个开放性交流平台,愿意与国内外证据科学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司法鉴定人员以及一切关心证据问题研究的人士共同努力,为推动证据科学的发展和促进司法公正作出贡献。




【作者简介】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
[1]William Twining,Evidence as a Multi-Disciplinary Subject,2005年2月作为工作论文发表于:http://www.evidence-science.org/projects/integrated/index.asp。
[2]David A.Schum,Thoughts about a Science of Evidence,2005年12月作为证据研究报告发表在:http://www.evidence-science.org/projects/integrated/index.asp。
[3]孙玲玲:《从〈美国错案报告〉论司法实践中证据观念的强化》,2004年4月19日美国政治与法律网(www.acriticism.com)。文中谈到,由美国开放社会协会(OSI)的GIDEON项目资助,密西根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和死刑研究专家Samuel R.Gross教授及该校四个博士生共同发表了《美国自1989年至2003年间的错案报告》,披露了从1989年至2003年间美国的328例错案。
[4]达马斯卡著:《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何家弘审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5]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检察日报》199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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