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
办理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路69号709-710室 邮编:20120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
办理时限: | 复审(跟踪调查):从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各主管部门于5月30日前将材料初审后报认定办。新申报:从3月1日至10月31日结束,各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将材料初审后报认定办。 11月1日--12月31日申报的企业,受理、审批工作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 |
申办对象资格: | 1.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 2.从事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另行颁布)。商业贸易性企业除外。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上年度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具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6.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产品。 7.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8.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合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9.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10.具有完整的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11.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
申办手续: | 1、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word格式下载;PDF格式下载 2、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情况简表》word格式下载;PDF格式下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6、获奖证书复印件(包括投产5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各种奖状及企业管理的各类获奖证书等); 7、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通过各类质量体系认证的,需提交复印件。 8、获得"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单位,附证书复印件; 9、申请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企业基本情况(人员结构、企业规模、主要产品等); 2)高新技术产品的介绍(指产品的技术水平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和出口创汇等情况); 3)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包括有哪些先进的仪器设备,是否已建立CAD,CAM,CAT等体系,质保体系及企管体系等); 4)科研开发经费的投入(包括在研项目及在开发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产业化前景的预测); 5)企业的发展情况与打算(包括近期发展情况和今后发展方向、打算,以及外向型发展的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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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科委初审。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上述材料报所属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式二份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1]第015号)2001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