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
办理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路69号709-710室 邮编:20120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
办理时限: | 复审(跟踪调查):从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各主管部门于5月30日前将材料初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新申报:从3月1日至10月31日结束,各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将材料初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11月1日--12月31日申报的企业,受理、审批工作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 |
申办对象资格: | 1.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 2.从事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另行颁布)。商业贸易性企业除外。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上年度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具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6.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产品。 7.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8.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9.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10.具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11.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
申办手续: |
1、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word格式下载;PDF格式下载 2、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情况简表》word格式下载;PDF格式下载 |
办理程序: |
1、注册地主管园区初审。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园区初审,盖章后,一式三份报高新区市管委会办公室。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1.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科[2001]第034号)2001年2月2日 2.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