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臧小丽律师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文/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扩大,统一执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现有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的优惠税率。但当时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只是规定了有望享受这两项优惠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更为具体的标准则于2008年4月14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来细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共五章20条,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实施、条件与程序等内容。而其附件则详细列举了八大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细化到每类技术项目,并且有具体要求描述。这八大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按照该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则组成本地区的认定管理机构(下称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和监管工作。
办法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六项具体条件,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按照企业规模不同分成三个档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至20000万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00万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认定程序上,首先由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可提交相关材料,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机构组织进行合规性审查,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从其组建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认定机构将经认定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网上公布认定结果,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前述认定程序办理。
和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法相比,新的认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四点创新:
(1)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这主要是因为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发展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新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出现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享受优惠。因此,新的认定方法以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2)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确认办法是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的,取消了地域界限。
过去只有在国家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这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更加客观。
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知识产权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这就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认定标准上更加准确规范,操作起来尺度一致,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4)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建立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办公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律师简介:
臧小丽:法学博士,股东权益与金融证券专业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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