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20日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依据该合同,被告未履行给付原告8.25万元货款的义务。
2010年9月1日,原告的负责人找到本律师要求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详细查看了相关证据,了解了相关情况,于2010年9月13日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8.25万元货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0年10月21日,平原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20日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依据该合同,被告未履行给付原告8.25万元货款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25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2010年11月23日,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8.25万元。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