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称:2011 年5月24日,被告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横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尚余1720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律师费共计184000元。
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梁律师积极寻找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并与对方律师积极沟通,指出对方产品确定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原告以银行名义收取被告分期支付货款并加收高额利息是违约行为。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支付172000元款项,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