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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工伤保险 公司承担数十万元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2-06-24    作者:王振兴律师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也意味着,一旦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员工在受工伤后是没有任何保障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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