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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工伤保险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金某在为锦州港某装卸队卸货时,由于集装箱坠落,导致金某腿部重伤。单位为金某支付了前期的医疗费用,办理了工伤认定,并作出工伤等级鉴定为8级。金某伤愈出院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并且单位也没有能力安排其从事相适应的工作,因此双方在商谈一次性解决的过程中发生争议,金某家庭与单位发生冲突。
办案经过和结果
(一)、接案经过。金某的家人通过朋友认识了张建光律师(我本人),通过探讨案情,了解单位的性质,我对其工伤赔偿的数额及处理方式提出了自己的简易,金某及其家人听后认为合情合理,就委托我为其办理相关事宜。案子结束之后,金某的家人告诉我,他们曾经咨询过多名律师,最后感觉我认真负责、客观务实,观点与他们基本一致,才最终决定聘请我作为其代理律师。
(二)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我通过开发区劳动仲裁院与单位取得联系,表达了我及委托人的意见,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对我方积极调解的态度予以支持。开始的时候,单位同意给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金某主张赔偿15万元左右,双方差距较大,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金某的工资按照什么焦点计算的问题。经过几轮谈判之后,单位同意给付7万元,金某降至9万元,双方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在这种情况下,我申请仲裁院调取了金某的工资记录,通过计算赔偿额为80000元。在事实面前单位同意增加赔偿数额,但是提出,资金困难希望金某体谅,给一些筹款时间,金某则要求立即兑现。谈判再一次陷入僵局。于是我与仲裁委员分别作双方的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单位给付77500元,立即给付,金某不在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
(三)办案结果。我利用中午时间在起草赔偿协议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意愿,在双方到场详细阅读赔偿协议后,均表示对协议无意见,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分歧观点
1、金某认为应该按照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陪产数额。
2、单位认为鉴于金某的工作属于临时性质,并且属于计件工资,即基本工资加按件计费的方式计算。
案例分析
本人工资的数额是本案的焦点。那么在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的过程存在以下几种赔偿项目,以及其所依据的工资基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月工资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 27个月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本人月工资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 28个月 六级 24个月
七级 20个月 八级 16个月 九级 12个月 十级 8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社会月平均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由社保基金支付。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锦州市工伤保险伤残和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本人工资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额确定。
所以本案中本人月工资并不是指本人实际所得工资,而是缴费工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所以,不能仅仅依据法律条文,否则,问题得不到解决,必须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这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相关条文,结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效的解决,律师促使双方当事人终于各让一步,最终在完全按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对抚恤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体现了公平原则的精神。
社会效果
在金某工伤赔偿案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从讲政治、促和谐的高度,开展认真负责、艰苦耐心的法律、社会和思想工作,最终从法规到实践对找到解决工亡赔偿案的有效方法,从而使该案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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