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30日
松劳仲(2008)办字第26×号裁决书 (2008)松民一(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 【承办律师】宝化军,13817224943 【事实经过】2003年9月10日起委托人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从事包装、货运、装卸、打包等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人民币908.20元。2005年9月12日下午,委托人外出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右胫骨骨折。 2006年4月19日经松江劳认(2006)字第05××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 2007年9月13日经劳鉴(松)字0708-00××号鉴定结论书确定因工致残程度为九级。 【本案难点】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1、 委托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来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2、委托人 2003年9月10日至 2005年9月11日期间的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 3、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工资的,双方的关系如何界定;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下发后,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待遇超过了60天,是否超过了劳动仲裁申诉时效。 【法律适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代理思路】本案中,律师着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每月只支付委托人人民币800元,不符合《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通知》第(二十)项有关规定。 2、由于发生工伤的当月,用人单位并未给委托人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所以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3、规定的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一直发放工资,所以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4、委托人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费,在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重点放到工资差额和加班费两方面。 【审判结果】2008年4月2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要求被诉人支付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的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35000.00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对此,委托人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8年5月21日,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另行支付委托人人民币3500.00元结案。 【简单总结】充分利用法定维权程序,为委托人争取更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