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能否要求工伤保险赔偿
湖南法院网讯 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害人获得侵权人赔偿后,还能否要求原单位工伤保险赔偿。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存在的一案。经过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被害人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还可以要求原单位工伤保险赔偿。
2008年5月28日,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员工罗东阳在驾驶电动车上班的途中与宁泽群驾驶的湘DZ8623二轮摩托车相撞,酿成了严重交通事故,罗东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四万,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人民政府先后确认罗东阳为工伤(衡劳工伤认定字[2008]010号、衡复决字[2008]23号),后该案经过衡阳市总裁委员会仲裁,但被告湖南名家物业公司、名家物业衡阳分公司不符裁决向衡阳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认为罗东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虽已有事故责任方给予部分赔偿,但交通事故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而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依照国家法律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权利,两者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权利和义务内容也不相同,民事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请求权不发生竞合。所以罗东阳的家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支持了雁峰区人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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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龙 发布时间:2010-05-20 08: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