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之夫王某于2008年1月13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刘某与责任方陈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获赔偿款26万多元。原告之夫王某生前所在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经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此后,原告刘某向被告所在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被告陈某以原告刘某所得交通事故赔偿已超过工伤待遇为由,作出不再重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原告刘某对该决定不服,向该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被告作出的决定。原告刘某不服,诉之法院。
[分歧]
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应当获得额外利益,应实行差额补偿。既然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已经远大于工伤补偿标准,就不能再给予工伤补偿,故应维持被告的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享受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利,仍可以享有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两者虽然是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应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令被告核定原告的职工工亡保险待遇。
[管析]
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一致。
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而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存在,工伤保险关系成立与否,无需审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第三人侵权所致,也不影响工伤职工及家属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明确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即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齐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