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最高院司法观点
裁判要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从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理由:一是第三人侵权属普通民事(私法),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社会法),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替代;二是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是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待遇,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是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平;三是劳动法等并没有限制劳动者只能选择其一;四是实际情况看,侵权赔偿往往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如果限制一种反而难以实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