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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致员工工伤,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还能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2-05-23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件介绍:
员工刘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小汽车相撞当场死亡。小汽车司机被以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刘某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小汽车司机支付刘某家属38万赔偿金。随后,刘某家属又向刘某工作的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待遇,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50000元,丧葬补助金2523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聘请律师的律师费5000元。

二、案件审理结果:
因公司未为刘某交工伤保险费,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付刘某家属工亡补助金:382180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其、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同时得到赔偿。其二、若能够得到工伤赔偿,是否赔偿工伤待遇的所有项目。其三、公司有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第一、刘某家属提起的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和工伤赔偿之诉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同时并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分散企业的负担,将损害负担社会化,以国家权力实现损害赔偿得到有效、快速的补偿,具有公法的性质。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时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有私法的性质。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因此两者不能竞合择其一。同时,国家权利下的赔偿只能对劳动者生存权起到基础的保障作用,不可能得到完全的赔偿;而平等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旨在实现对受害人全部损害进行填补的目的,故,受害人的能够得到完全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刘某家属的请求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得到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
第二、刘某家属请求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补助金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刘某家属得到的侵权赔偿金已包括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不能重复能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但对于医疗费、丧葬费和辅助器更换费等不得重复享有。
第三、公司应当承担刘某的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因此很多单位抱着侥幸的心里,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结果往往是小而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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