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探析
发布日期:2012-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职务犯罪也朝着复杂化、多元化、智能化的方向不断发展,而且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一旦案发,翻供的比率也越来越大。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其向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抗侦查、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方法,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重耗费司法资源,违背了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因此应加强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和原因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要求。
一、当前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
(一)直接否认检察机关取证的合法性
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或假借记忆错误为由进行翻供。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办案人员采取“轮番上阵,不让其睡觉”、“超过法定审讯时间,存在违法行为”、“没看清就签字了”、“时间很长了,根本就记不清楚”、“说错了当时情况”、“当时我不是这么说的,是办案人员自己写上去的”、“记录不实,记录未经本人阅读”等为借口,否认检察机关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二)犯罪嫌疑人翻供手段形式多样
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手段主要有矢口否认、推脱、狡辩等,要么是想改变罪行的性质,要么否认部分犯罪事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比如,把受贿说成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或馈赠、借贷;把贪污行为供述为是暂时的借用行为;把贪污的款项说成是用于单位合法开支,或已经向单位领导汇报过,或是经过班子研究决定等等。
(三)受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居多
受贿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一般有一定职位和权力,更加注重自己的地位、声誉,反侦查能力也比较强,自认为行贿受贿是“一对一”的交易,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自己没有留下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口供是没办法定罪的,只要自己否认之前交代的口供,检察机关对自己是无可奈何的。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与其他职务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翻供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明显居多。
二、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
(一)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有些辩护律师和家属煽动所致。有些律师受利益驱动或为取悦于当事人而视法律于不顾,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甚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沆瀣一气,为其出谋划策,逃避处罚。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亲朋好友对其灌输翻供思想,导致犯罪嫌疑人在被律师、家属等的点拨、诱导和怂恿下孤注一掷,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进行翻供。二是犯罪嫌疑人失悔引起翻供。案发后,有些犯罪嫌疑人讲义气、受朋友相托、领导指使,将罪行或罪责一人揽下,后来发现自己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自己根本就没有犯罪或罪行较小,矛盾心理越来越大,慑于法律的威严,为了自保,觉得不能再隐蔽案件事实的真相,于是推翻原来的供述,作出真实的供述。三是个别办案人员徇私舞弊。个别办案人员意志薄弱,唯利是图,亵渎法律,违法办案纪律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传递消息,泄露案件情况,致使犯罪嫌疑人隐匿和销毁证据,诱发犯罪嫌疑人进行翻供。
(二)心理因素
犯罪嫌疑人心理因素造成其翻供的心理主要有:一是畏罪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心理防线准备不足,一般能如实、客观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被羁押一段时间,冷静下来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害怕如实交代将被严惩,于是通过翻供来自保,达到轻供轻判,不供不判的目的。二是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够实事求是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后来又考虑到犯罪事实所涉的一些人证、物证可能无法找到,便产生一种侥幸心理,在以后讯问中进行翻供,企图侥幸过关。三是恐惧心理。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大多数都是家庭幸福、前途似锦,想到自己一旦坦白交代,自己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届时自己的家庭、事业、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自己的人生价值也随之破灭,于是产生了严重的恐惧心理,为了自己来之不易的一切不惜铤而走险进行翻供。
(三)质量因素
检察机关自身办案质量也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出现。一是采用违法讯问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主观臆断,不是依法深入细致调查收集固定证据,而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方式违法办案,这样很容易造成以后的翻供。二是收集证据质量不高。一方面,有的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淡漠,只注重实体而忽视取证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甚至导致非法证据出现而不能被采信。另一方面,取证不够全面细致,有的办案人员存在“重突破、重口供,轻取证、轻证据”的错误认识,不及时巩固和完善证据体系,导致关键性证据丧失,给犯罪嫌疑人翻供创造了机会。三是采取强制措施手段不当。在侦查阶段,由于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了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被切断,一般出现串供、翻供的概率较小,而一旦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所采取的措施时机不成熟、考虑不周时,就有可能在某些人的指点或教唆下进行翻供。四是案件保密工作不到位。有些有争议的案件,由于办案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导致争议焦点泄露,致使犯罪嫌疑人有针对性的翻供,加大案件的复杂程度。
三、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
(一)严格依法办案,程序实体并重
程序的非法性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程序不合法,实体再好,案件办得再漂亮,也是经不起历史的考验的。在法制日益健全、完善的情况下,程序的合法性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被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完善了调查取证、询问讯问等方面的操作程序。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于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鉴定等取证的手段和措施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所应受到的处罚等等,这些规定都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既要重实体,也要重程序,要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遵守办案纪律,严防案情泄密,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翻供的借口和途径。
(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宽严相济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这更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更加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为了尽快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随意许诺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旦承诺没有得到兑现,反而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抗拒心理,从而翻供。贯彻宽严相济是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体情况、生活状况要充分照顾,坚持以人为本,使犯罪嫌疑人感受到人文关怀,在感情上做到不愿意翻供。对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或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在公诉时要建议审判机关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而仍拒不认罪或进行翻供的,建议审判机关应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精神,也才能有效的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
(三)全面收集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因此这更加要求我们办案人员要改变依赖口供、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做到全面收集证据,实现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出现。收集、固定证据要全面客观,要把侦查工作的重心放在秘密初查和调查取证上,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对言词证据,要严格规范笔录的内容,做到一事一段,每件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事件经过等都要不遗余力地予以详细记录,做到笔录中所反映的各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证据能够环环相扣,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的质量。
(四)采取适当措施,压缩翻供空间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不但自身具有较高智商,而且都还有较复杂的“关系网”,如果适用强制措施不当,就会给他们提供串供的机会,造成翻供。案件突破后,根据件需要,要正确用好用足强制措施。对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能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确有悔改表现的,可适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但随时了解其思想动态,掌握其社会交往,并必须立即进行取证,及时收集完善证据链条,做到速战速决。对需要拘留、逮捕又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送往看守所,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使之无法串供,减少翻供空间。特别对受贿这类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在逮捕后不宜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这样对案件突破、调查取证能起到保障作用,而且会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形成一种震慑作用,迫使其如实供述,有效防止与行贿人互相串供翻供。
(五)减少办案周期,加大打击力度
从侦查到审判期间,所拖延的时间与翻供的概率成正比,即时间拖得越长,犯罪嫌疑人思想上越容易反复,翻供的可能性就越大。司法实践表明,当前很多翻供的案件都是因为案件久拖不决,使其产生是不是认定自己犯罪事实还有困难或存在歧义等侥幸心理,从而产生翻供。因此,侦查过程中,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 应当集中优势兵力将审讯、取证、查账等措施同步进行,并严格要求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期限,快侦快结快诉,加快办案速度,不给翻供者留下可乘之机。同时,对于在办案过程中故意翻供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虚假证词的证人、故意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和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要加大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要从严打击,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故意翻供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作者简介】
罗梅辉,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