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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一个基于陪审复兴背后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2-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载于《法学》2012年第4期
【摘要】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国家推动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复兴;法院本着对己有利的原则对其进行了改造,使人民陪审员成为了基层司法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由于陪审制能够满足一些人功利性的需求,因而会得到某些以陪审为主要职业的人支持。虽然国家、法院与民众三者在推行陪审上达成了妥协与平衡,然而在这种平衡的背后,陪审的原初价值正逐渐消解和退化。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司法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方向的调整与司法理念的更新,沉寂多年的人民陪审制度又开始复兴。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五、三五改革纲要也都将该制度的完善作为今后司法工作的重点。目前,人民陪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基层司法的一项常规化的制度,人民陪审员业已成为基层审判的一支生力军。[1]在人民陪审制度轰轰烈烈复兴的背后,不禁让我们产生了一系列的困惑和疑问。首先,从世界司法的发展趋势看,职业化是其主要发展方向。而当代中国为何在选择了职业化司法的方向以后又重新重视陪审制度或平民司法?其二,陪审制的核心价值在于监督司法,而在当下的中国,人民陪审制的推行和完善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力量来完成的,什么样的激励促使人民法院“作茧自缚”?人民法院真的能够让其“作茧自缚”吗?其三,以“客人”身份到场的陪审员,在陌生的环境下,在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情况下,真的能够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吗?陪审真正地能够发挥出理论上的那些功用吗?其四,“陪而不审”是长期以来困扰人民陪审制度的顽症,复苏后的人民陪审制度真的能够克服这一顽症吗?假设这一顽症不能克服,国家及其人民法院还有激励推进这一制度吗?人民陪审制度是根植于我国文化和国情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上述问题做任何单一性、静态化的解释都不可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该制度背后的权力承载者间的互动的角度来对这些问题给予回答,从而对当下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所遭遇到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层次的解读。

  一、人民陪审制度复兴的原动力

  当年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陪审制度时就曾断言:“在讲述陪审制度时,必须把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区别开来:第一,它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第二,它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2]托克维尔的论断其实道出了陪审制度的一个特性,即它的政治与司法的二重功能并存而政治功能偏重的特性。在一般人的眼中,陪审制度更多地被视为一项司法制度,而在国家的视野中,陪审制度首先是被作为政治制度来看待的。

  同理,人民陪审制对于中国的意义也是如此。它发端于民主革命时期,正式确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因为在国家的视野中,人民陪审是要作为一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来使用的。受国家性质的决定,人民政权就是要吸收人民来参加各项事业的管理,当然司法也不例外。当强调人民参与司法时,陪审制度自然要受到首肯和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人民陪审制度来彰显和体现的。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锡五同志的论述就证明了这一点:“实行人民陪审,不仅可以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思想和政治责任感,而且可以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质量,以防错判。因此,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时期,就受到重视。”[3]既然是一项政治制度,那么发挥其政治功能自然是国家推行这一制度的首要目的,这种目的越是在政治型的社会中,就越明显。建国之初,国家重视陪审还有更重要的理由:国家可以通过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完成对旧法官的改造,确保司法的政治方向的正确性。[4]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是当时旧司法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即通过吸收人民群众进法院的方式,监督和改造职业法官,用“人民”这一新鲜血液替代职业官僚,保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原有的政治型社会开始解体,中国的司法也开始向职业化、正规化、国际化和弱政治化的方向发展。在这其中,强调本土化和非职业化、以政治为主要职能的人民陪审制度,必然因与大的司法改革方向不一致而受到冷落和弱化。具体表现为:1991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1979年实行并于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作为案件一审的必备条件。如前所述,近些年来,人民陪审制在沉寂多年后,如“浴火重生的凤凰”开始在中国大地复兴。导致它复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笔者认为,政治上的原因是其复兴的主要原因。

  今天中国党和政府所推进的改革已经进入了非常关键的时期。中国的经济在保持持续增长的同时,各种矛盾也纷至沓来。加之国际环境中不可预测性的因素逐渐增多,中国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在这样的国内外环境下,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逐渐成为了当前中国党和政府所面临的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而在目前的中国政治架构中,司法机关通常被视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这种特殊地位要求它必须在此项任务的完成中有所作为,必须要承担起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6]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刑事犯罪、经济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案件持续高发,各种形式的矛盾和纠纷都自然会汇集到司法机关,这为当下中国的司法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涉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司法工作似乎成为了社会和谐总工程中的关键一环。而肇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以职业化为主导的司法体制改革,事实证明并不成功。司法腐败、司法公信力下降、执行难、上访率居高不下等等问题越发严重,司法体制改革似乎走入了一个死胡同。[7]各种事实似乎表明,纯粹以职业化、精英化、国际化面貌出现的司法无力担当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这一重大任务。于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当下的中国司法的理念和工作方式必然要以国家的根本任务为指向做出重大调整。

  伴随着国家根本任务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始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主要政绩和第一要务。[8]为完成这样的使命,司法工作的方式和理念也随之悄然变化,这直接表现为:司法更强调“树立群众的观点”,走群众的路线;更强调“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9]更强调审判工作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10]更强调“司法民主建设,增加司法的透明度”[11]更强调通过司法沟通民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12]这似乎表明国家想通过启动和挖掘传统的政治与法律资源的途径来摆脱当前司法的困境,保障社会的和谐。既然如此,那么人民陪审制度自然会被当作重要的政治资源而获得重点推进。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肇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以职业化为主导的司法改革,实际上是一场以借鉴西方法治经验为主要方式的改革。当这样的改革面临困境而国家又欲摆脱此困境时,中国人惯常性的思维便是折向传统,面向传统“寻方问计”。因为在他们看来,中国的传统中承载着丰富的政治资源,以往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是依靠了这些资源。在我们政治理念下,“群众路线”是中国革命传统中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是我们处理好各项工作、解决一切困难的法宝。[13]因此,在群众路线的指引下,通过司法民主的方式变革中国司法便成为了今后司法工作的重点。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吸收普通民众参加审判的人民陪审制度自然要受到重视。对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第八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和定位就能看出这一点。[14]

  二、法院对于复兴陪审的态度与应对

  监督司法、确保司法公正是中外陪审制度通常意义上的功能,同时这也是世界各国选择陪审制度的初衷以及陪审制度存在的基本价值。在此方面,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也不例外,沈德咏同志就《决定》出台的必要性所做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是增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现实需要。”[15]

  在通常的意义上,几乎没有哪个主体会把别人的监督视为一种必要的利益,进而心悦诚服地接纳它。在司法领域同样如此。通过陪审制度,让没有专业知识、缺乏司法经验的“外行”来监督谙习法律理论和司法业务的“行家里手”,让游离于体制外的普通民众从司法权力中分走本属于自己的一杯羹,对此,对于已经习惯于职业化操作的基层法院和法官来说,从其内心深处讲,恐怕都是不情愿的。来自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某些反应已经显示出了这一点。例如有法官认为:“这种制度没有存在的实质必要……从认定事实来看,陪审员参加不参加对案件没什么影响。至于法律适用,那应该是职业法官的事情。从民主的角度讲,陪审员个人的观点能够代表群众的声音吗?我看未必……我还看不出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作用。”[16]这样的抵触情绪也带到了陪审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陪审员缺少专业知识,说不到点子上,很少给陪审员说话机会,只把陪审员作为一个摆设”;[17 ]“有的陪审员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表决权,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18]据西南政法大学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系统所进行的调研也显示:“法院工作人员中56.7%的人对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总体效果持否定评价,法律人士中的比例则高达92.7%”。[19]

  然而,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陪审制度带给基层司法的并不完全是不利的方面,其有利的因素也是相当明显的。首先,如果人民陪审制度能被很好地利用,人民陪审员将会成为法院的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增加,法院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受案压力,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据统计,1979年全国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约为5.9万人,其中法官估计近4万人;2010年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32万人,其中法官19万人;案件审理数量,1978年为61万余件,而2010年估计将超过1200万件。30多年来,法官的人数增长了近5倍,而案件数量则增长了近20倍。[20]由于司法行政化体系的存在,法院兼具内部行政管理和外部审判两种职能,内部行政职能占用了大量的审判资源。又因为法院系统只是国家大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它还要承担普法宣传、扶贫帮教、精神文明建设、维稳支农等等职能。[21]这使本来就非常紧张的审判资源更加紧张。这种紧张局面越是到西部地区、越是在基层表现得就越明显。[22]

  在财政支付有限的情况下,事实上,国家不可能同意法院通过扩大法官编制的方法来摆脱当前“案多人少”的紧张局面,又加之2006年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来,诉讼费用大幅度下调,法院“传统的创收”渠道受阻,这也预示着法院不可能置现有人员之福利于不顾而盲目扩编。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也在寻找切合实际的解决问题的对策,而从人民陪审制度为法院提供“编外法官”的角度来讲,它的复兴实际上是为法院解决这一问题带来了福音。首先,司法工作中有许多形式上的要求,当人员条件不具备或者说连起码的人数都凑不够时,正常的工作无法完成。比如说,按照法律规定,合议庭至少要有三人组成,除主审法官外的另外两位法官实际上是否发挥作用,暂且不论,但如果在人员短缺的情况下,不能凑齐三人,庭审无论如何是不能进行的。而人民陪审员的到来恰恰能帮助法院摆脱这样困境。正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帮助,才使得许多法官从许多不必要的庭审中解放出来,从而在工作中有了更大回旋余地。其次,司法系统中除审判工作外还有许多辅助性工作,比如订卷、送达,通知等等,这些工作由于比较繁琐,缺乏技术性,在编人员不愿意从事,于是可以转由人民陪审员来完成。再次,人民陪审员不占法院系统的编制,除给予必要的陪审补助和交通费外,不必支付其他成本,这相当于企业中的雇工,具体什么时候“雇”,“雇多少次”完全由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掌握,法院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最后,有些陪审员来自民间,便于和当事人沟通,有利于缓解矛盾。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对于法院,可谓有利有弊。但无论是利还是弊,对于作为国家政治机器一部分的法院来说,在复兴人民陪审制度这一强大的政治任务和使命面前,它都是无法自由选择的。既然无法自由选择,那么如果法院不想让陪审成为自己的羁绊和负担,自然会在该制度的框架内按照有利于己的方向努力地改造该制度。如果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来看待法院,我们完全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测:人民法院在形式上接受了这一制度以后,出于本能,它会进行所谓的“除弊兴利”、“趋利避害”工程。在这一工程中,它会极力地发挥人民陪审工作对它有利的一面,同时它也会通过各种技术、措施以及潜规则、非正式制度极力排挤法定规则或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和权力对陪审员进行某种“规训”,力求最大化地降低司法运行的阻力。如果能做到这一点的话,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都不会把实行人民陪审看作一种负担,相反他们有可能将之视为一种激励。

  三、人民法院管控下的人民陪审

  当下人民陪审制度的复兴,其实质是对传统的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其目的在于消除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陪而不审”的现象,发挥民众的力量,监督司法,确保司法清廉,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受我国的具体条件所决定,这场改革实际上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力量、为解决司法中的实际问题而进行的改革。从名义上讲,它是党和国家为营造和谐社会、扩大司法民主而从上到下推行的一场改革,而实际上,在目前我国的政治和司法架构内,人民法院则是这场改革中国家不能不依靠的主要力量,因此,它才是这场改革的真正“设计师”和“总导演”。[23]又因为,陪审是在司法的场域中运行的,而司法的场域又是由法院来“管理”的,所以说,在实践层面,人民陪审的实施与推进实际上是由人民法院来掌控的。人民法院虽然是国家机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有着自己部门利益的独立的主体。在“趋利避害”本能的支配下,人民法院便有可能从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来推进该制度,其结果,陪审制度中有利于法院的内容有可能得到发扬,不利于法院的部分有可能被克减,进而许多为陪审制度设计的立法初衷有可能被颠覆,最终我们体验到的人民陪审实际上是被法院“改造”了的人民陪审。

  (一)陪审员选拔中的实用主义倾向

  《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说明目前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采用的是一种专职化、精英化的模式,而该种模式是一种以司法效率为中心的有利于法院的一种选择。

  从本质上看,司法民主是陪审制度首要价值,因此,为了保证这一价值的实现,世界上英、美、法、德等陪审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其陪审员的资格大抵与选民资格相当。陪审员通常是按照车牌号码或者社会保险证号码随机抽选的。除非心智不健全或有重罪前科的,否则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24]陪审制能够存在还有一个重要理由:陪审员能以一个自然人的是非观、善恶感,对案件加以评判,消除职业偏见,扩大司法的社会性,使司法活动在最大程度上合情、合理、合法。正是基于这种价值,成熟的陪审制国家才走了一条平民化的道路。依陪审的理论看来,陪审员越是平民化,这样的功能就越能发挥,而选择越具有随机性,则越能保证这种平民化。而当下的我国专职化的陪审是一种以方便法院为宗旨的简约化的策略,比之,随机性和多元化的策略,法院的工作量大大减轻。在陪审员的选拔中,除《规定》中要求人民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基层法院应优先提名哪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25]这种精英化策略的实用主义倾向则更为明显,其目的无非在于便于陪审员协助法官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在这样的策略导向下,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着人民陪审员来源单一、职业比例失调等问题。据相关调查显示,在许多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工作人员、教师、街区干部等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资格的人员在陪审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6]由于这种专职化、精英化的机制消解了陪审人员来源的多元性和随机性,司法民主的价值便大打折扣,利用大众思维弥补司法职业局限的功能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贬损。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任命,《规定》中规定:由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向法院推荐,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在选择和确定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审查和提名。推荐和申请只是启动这一程序的环节,在实践中,如果某人有意被法院定为人选,这些环节都是可以后补或变通的。而人大的任命通常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一般说来它只不过是陪审员取得“合法名分”必须要走的过场而已。而在审查和提名的环节中,法院则扮演了主要的角色,虽然法律规定了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与基层法院共同行使了该权力,但因为选择陪审员是法院业务内的事,因此法院就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很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参与仅仅是名义上的。正因为人民法院能够在陪审员的选拔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它便能够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那些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能够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的陪审员。虽然在《决定》中规定了参加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应在陪审员的名单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事实上,许多法院出于各种方面的考虑并没有真正实施,通过传统的定岗定位、临时指定、轮流安排等方式来确定陪审员仍然是目前基层法院的较为普遍的做法。[27]即使在某些地方实行了随机抽取,但由于整个陪审制度的运作完全是在法院的控制下进行的,事实上,通过某种技术处理,选择出法院想要的陪审员,也并不困难。[28]正因如此,实践中,认真履行监督司法职能的陪审员,往往因为其行为与法院利益相左而不被法院所“喜欢”,一旦当法院将其认定为“不听话”者或“不配合司法工作”的人时,那么,他们要么可能在经过技术性处理的所谓的“随机性”的抽取中落选,要么可能在下一届的人民陪审员资格选拔中被淘汰。

  (二)法院对陪审员的规训

  为克服司法职业化之不足而存在的陪审制,其魅力和特长就在于它的“平民性”。欲保持这种平民性,就要求陪审员必须与法院保持一定的距离。然而,由于当下的人民陪审是在司法的“场域”中、法院的“管理”下进行的,因此,这就不可避免要在陪审员身上发生一种福柯意义上的“规训”。[29]在这种来自人民法院的“规训”下,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在减弱,而其职业性在增强,进而人民陪审越来越表现出职业司法的色彩。笔者认为,法院对陪审员的“规训”是通过以下环节进行的。

  1、仪式。在通常情况下,某些人一旦被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法院要为其举行较为隆重的任命仪式。在此仪式上,往往由上一级的法院负责人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30]这种任命仪式实际上是一种平民进入司法的昭示,它通常会对人民陪审员起到某种心理暗示,暗示着某人自此已经隶属于法院系统,司法归属感油然而生。这为法院对其进行的职业化的管理准备了条件。

  2、服饰。某些法院为了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责任心与自豪感,专门为他们着装,并佩戴司法标识。[31]特定的服饰也强化了人民陪审员的司法归属感,拉近了他们与法院的距离,强化了它们的职业性,弱化了他们特有的平民性。

  3、培训。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已经成为法院的常规性工作。[32]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五部分),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日常任职培训两种。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廉政规定以及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等。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任职期间的人民陪审员要进行政治理论和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方面的日常培训;培训可以通过集中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庭审观摩、案例教学、模拟演示、电化教学、巡回教学等方式以及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进行专题研讨等方式进行。依笔者看来,法院的这种培训策略实际上是一种试图将非职业化的陪审员重新职业化的策略。如前所述,陪审员的魅力和专长就在于它的“平民性”,因为来自民间,他通常具有职业法官所不具有的“乡土”知识,同时也很少受职业偏见的影响。这也是世界各国陪审制设立的初衷。在当今世界,之所以许多国家的陪审员一般都从不懂法的普通民众中选择,道理就在于此。[33]陪审制的原理要求陪审员站在“院外”“监视”法院,用乡土知识补充专业知识,而我们的培训策略是把本来就已经站在“院外”的陪审员极力地拉近“院内”,用专业知识代替乡土知识。试想如果陪审员也具有了和职业法官一样的知识背景,凭什么审判非得依靠陪审员呢?而且这样的培训在实践中往往都由法院的领导主持,由资深法官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由法院向受训学员颁发证书,法官的专业优越感和职业权威性无形中对出身于平民的陪审员构成了强大的心理暗示,[34]最终有可能导致在实际审判中陪审员为职业法官马首是瞻。

  4、管理。依《意见》的31条和《决定》的16条,我国基层法院大都建立了一种类似于职业法官管理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35]这一套制度是法院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分支,本来为实现司法民主而在的人民陪审员,一旦进入这样的一个体制,他实际上就成为了一个彻头彻尾的被管理者。诸如所谓的以陪审案件的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审判作风为内容的考核,在法院的控制下,在“一切为了审判”的目标下,通常会转变成以对法院的贡献率和与法官的配合程度为标准的考核。在此期间,参加陪审次数越多、[36]与法官配合得越好,服务司法的态度越好,就越能在考核中得到好的评价。认真行使监督职能、乐于发表独立见解、爱“唱反调”、喜欢“挑毛病”的陪审员反倒有可能在考核中受到低评或在使用中被边缘化。

  5、补助。依《决定》第18条中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在实践中,这种补助具有酬金的性质。一般采用两种支付方式,对于非专职的陪审员一般按次数支付,对于专职的陪审员一般采用按月以固定数额方式支付。因为参加陪审要占用很多时间,工作时间要求严格的人很难保证出勤率,因此出于审判效率方面的考虑,法院所选择的人民陪审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离退休人员和无固定工作的人。[37]由于他们常驻于法院,并以陪审为主要职业,所以他们往往视陪审补助为可观的劳动收入。俗话说,“吃谁向谁”,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必然相当配合法院的工作,在这背后,监督司法的功能便被消解了。

  (三)难以对抗的权力结构

  依《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依据这样的规定,理论上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具有相同的权力,但受法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各种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在实际审判中,人民陪审员不可能与法官平等地行使权力。依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既然如此,从理论上说,在审判中当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法官的意见相左时,既有可能出现肯定法官意见而否定陪审员的意见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肯定陪审员的意见而否定法官的意见的情形。但事实上,前者的情形经常发生,而后者的情形却从未发生过。依《决定》第10条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法官的意见为多数意见时,自然以法官的意见为准;当陪审员的意见为多数意见时,是否依据他的意见定案,还要提请院长,由院长决定其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在实际运作中,在提请院长之前,按照法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其实还要经过庭长、主管副院长的同意。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其实都是对人民陪审员意见表达的一种阻却。经常是,意见没能提交到审判委员会,在法院的各个方面所做的“工作”下,陪审员就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意见。依照规定,人民陪审员虽然可以应邀列席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其陪审的案件,并可以会议上发表意见,但不能行使表决权(《意见》第17条)。在这样的体制下,即使陪审员的意见提交到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在众多的法院的力量的包围下,陪审员的意见怎么可能被肯定呢?再退一步讲,假设真有“不识时务”的陪审员,在审判委员会上顽强地坚持自己的观点,最后也真的让法院各方势力屈服,自己的意见获得了肯定,法院还能让他在下次的遴选中进入合议庭吗?在既有的司法权力结构下,作为“客人”到场陪审员,在法院控制的场域中不可能发挥出真正监督司法的职权,“陪而不审”是在所难免的。

  四、在权力的夹缝中生长的中国式陪审

  在当代中国,在陪审制度存在的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权力结构,在这一权力结构中,国家、法院、民众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虽然,人民陪审制度的复兴并没有为中国生发出真正的司法民主,也没有为当代的中国司法带来真正的活力和变化,但是依笔者看来,它仍然有存在的空间和发展的动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它身上这三种力量在长期的博弈中达成了妥协与合作。换言之,在目前的陪审模式下,当代中国的多方面的利益和诉求都能获得兼顾和平衡。

  (一)来自政治的力量

  从国家的角度讲,它重视的是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如前所述,让普通民众参与审判从而实现司法上的民主是各国陪审制度建立的初衷和这一制度所具有的普适性的价值。之所以陪审制度与这些国家政权一同建立,正是因为这些国家需要通过陪审制度来昭示司法的民主性、公共性与合法性,因为在民主的视野下,只有让民众广泛参与的司法才是进步的或符合自然正义的。这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评述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陪审团给予司法制度以合法性,否则司法制度就没有合法性”。[38]人民陪审作为陪审制度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它是新中国人民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人民性、进步性的体现和象征。虽然它被安置在司法中,但它在社会生活中却不只作为司法制度来发挥作用,更重要的,它要在国家的层面作为政治制度来发挥作用。因此人民陪审的价值对于国家来说是基础性,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在司法上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向正规化、国际化、程序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并取得了许多成就,这些成就很大程度上是在的“去意识形态化”的轨道上通过借鉴外来法治文明的方式取得的。但是中国毕竟是一个拥有世界1/5人口、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有着自己特有的政治信仰和理想的国家,因此,她的司法制度应该具有她的特色、优势和传统,而在国家看来,人民陪审正是能够表征这些特色、优势和传统的一项制度。

  正如有些学者所阐述的那样,人类的司法走过了一个从“广场化”到“剧场化”的历程,[39]这一历程实际上是一个从司法的“大众化”到“精英化”、从司法的“民主化”到“职业化”的过程。如果单纯从司法自身来讲,这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趋势,它表征了司法自身的发展规律,有利于司法的便捷与效率。但是,信奉民主的国家从建国伊始便都有这样的信条:司法不是某些人的司法,而是民众的司法,司法的合理性来源于民众的参与与监督。因此,虽然由“广场化”到“剧场化”、由“大众化”到“精英化”、由“民主化”到“职业化”是司法的基本发展方向,但它又不可能达至纯粹的“剧场化”、“精英化”、“职业化”。它必须在司法的剧场化空间中留出一个窗口、在精英化和职业化的道路上留下一个桥梁,哪怕这个窗口和桥梁仅仅是一个“空架儿”也得保留。这个窗口或桥梁便是陪审制度。也正因为陪审制度不单单是一个司法制度,所以关闭这一窗口,拆毁这一桥梁的行为也不单单是一个司法行为,而是一个触动到一个国家政治架构、文化传统、基本价值理念的政治行为。任何一个决策者都不愿承担这样的风险和责任,因为一般来说,尊重与推进传统通常要比反对和颠覆传统会冒更小的政治风险,遇到更少的民众压力。

  从另一角度讲,因为国家重视的是陪审的政治功能,所以它强调的是普通民众参与了没参与、参与的范围有多大的问题,至于参与了以后“审没审”则不是它所特别关注的。因此,虽然在实践中人民陪审遭遇到了“陪而不审”的境遇,但是在政治的视野下,国家仍然需要它的存在和发展,哪怕它就是一种象征和符号,它对一个国家的政治也是有意义的。所以从国家的视角来考量,人民陪审必须要推进。

  (二)来自司法的力量

  对于法院来说,它更看重的是陪审制度给其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在目前的陪审模式下,人民陪审员的存在对法院几乎不会造成任何压力和风险。首先,法官对于人民陪审员在知识体系上占有绝对优势。“在任何复杂的社会中,精英作为掌权者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民主政治和其他一切政治都不能避免”。[40]而以适用法律为职业内容的司法更是如此,早在四百多年前,英国的大法官柯克面对干预司法的国王就旗帜鲜明地指出:“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认识和实践。”[41]特别是在法律日益成熟的今天,大而全的法典、专业化的技术操作,理性化的概念,特殊性的程序,经过长期的积累才能形成的经验,使这种法律职业化、专门化的倾向更加明显。可以这样说,如果从司法的自身规律的角度看,法律必然应该是职业化的。在这种职业化的司法面前,非职业化的法官的地位必然非常尴尬。依法律规定,理论上陪审员和职业法官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都享有同等的权力,但实际上当面对法官强大的职业背景和知识体系而且许多案件非经过这些职业化的操作不能处理的时候,处于“外行”的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从业心理的不自信,从而要依从法官的意见,进而导致“陪而不审”。[42]其次,法官在体制上也对于人民陪审员具有绝对的优势。如前所述,当下中国的陪审是在法院的场域内由法院来掌控的陪审,这已经决定了它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不可能跑得太远,从大的方向上看它要为法院所用。另外,目前的司法体制也注定了陪审员不会有太大的作为。陪审是与庭审是紧密地联在一起的,庭审的作用决定着陪审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来说,庭审并不是审判的主要环节,无论是对案件的取证还是对案件的裁决几乎都不是在庭审中的完成的。如果庭审无足轻重,陪审员便失去了发挥作用的舞台。由于庭审作用不突出,合议庭功能必然不明显,而按照现行的诉讼制度许多案件还必须同通过合议庭的方式来审理,而法院出于司法效率的考虑,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是由一个法官来负责的,而合议庭不过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在形式上做出的姿态而已。出于这样的目的而临时召集起来的合议庭,除主审法官外,即使是由职业法官充当的其他合议庭人员都不可能对该案的案情与判决“叫真儿”,因为他们深知他们只是处于“帮忙”的位置,不能“喧宾而夺主”、“越俎而代庖”。在合议庭中,职业的非主审法官的地位尚且如此,而没有正式身份、缺乏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陪审员的权力又能走多远呢?

  既然如此,在中国的语境下,人民陪审制度必然要发生“功能性的异化”或“目的性的转变”。如前所述,由于“陪而不审”现象的存在,导致了监督司法等人民陪审制度的原初性的功能的退化,加之法院的改造,“协助司法”便成为了当下中国陪审制度的最为主要的功能。由此看来,在人民陪审制度复兴的背后,获益最多的也是法院,这种收益直接体现为“协助司法”功能下的法院对陪审员人力资源的获取。对此,某地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就曾直言不讳的说:“从法院的角度来讲,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缓解法庭人少案多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43]来自于基层司法的报导也说明这一点:某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仅20多人,可每年要审理1200件到1400件案件,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任务过重的问题十分突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真落实,对缓解这一难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从2005年6月截至到今年9月,该院12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判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328件,人均审案30余件,被告人服判律达96%以上。其中审案最多的陪审员累计审结了70余件案件。”[44]由于这种“功能性的异化”,制度设计中原本为完成“重要使命”、“高级任务”而在的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却只能充当“法院的帮手”,[45]或者说在台前具有着光辉形象的人民陪审员,在幕后往往充当的是为法院服务的廉价劳动力。这一点在专职性的陪审员身上表现的则更为明显,在许多基层法院,他们的命运常常是“审时做法官,平时做工勤”。近年来被广为宣传的作为深化司法民主的新形式--“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46]据笔者了解,在很多情况下,人民陪审员不过充当的是力工或“编外法警”的角色而已。[47]由此看来,对于法院来讲,推行人民陪审制度是一桩“只赚不赔”的好买卖,因此,法院自然愿意维持或推行这样的制度。

  (三)来自民间的力量

  既然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那么思考陪审制度的问题就不应该离开一个国家的大的民主背景。依笔者看来,支持陪审制度得以繁盛的最根本要素是一个国家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公共理性成熟的程度。换言之,在一个公民民主意识和公共理性程度较低的国度里不要指望它的陪审事业能够发达。就现实而言,我国是一个有着漫长的专制传统的国家,现代民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民众的民主意识不高、公共理性还很不成熟。在这样的条件下,民众对陪审制度的需求程度、认可程度以及参与的积极性不可能太高。来自最高法院的调研也证明了这一点:据统计,在当前的司法审判中,当事人主动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8‰。[48]其实,“陪而不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陪审员没有把陪审视为自己当然的权利。

  中国古代是典型的“官本位”的社会,司法权由国家绝对垄断是“官本位”体制的重要内容和体现。中国古代的法官虽不是职业化的,但却是官僚化的,因此在“寸权尺柄,皆属官家”的中国古代社会从来没有过民众充当法官的历史,于是,陪审的理念和制度在中国很难取得传统文化的支持。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和现代中国政治格局下,国家权力仍然在现代中国社会中占据绝对中心的地位,它具有绝对的权威,它往往是社会所有矛盾的最有力和最有效的解决者。因此,即使在目前条件下,“惟官主义”仍然是我国民众的一个普遍心理特征。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在法院具有正式身份、掌握真正司法权力并且经过系统地职业训练的法官与来自五行八作、没有官僚化的身份且不具有专业背景知识的外行陪审员在民众心中的位置并不能等量齐观。显然前者要比后者更容易获得信任和青睐。又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对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做到绝对的精确,因此当事人和普通民众对司法者的信任度就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这也就是说,同一个判决是由法官做出还是由陪审员做出,当事人和社会对它的接受程度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在现实条件下,前者比后者可能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

  虽然民众对陪审积极性不高,对陪审员信任度不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民众中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反对人民陪审制度推行的力量和诉求。因为当更多的人知道即使是在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中仍然是法官在掌握着核心权力时,即使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对当下的司法也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时,人们则不会对它过分关注。当人们不把参加陪审视为实现自身民主权利的手段时,当人们认识到陪审就是一个“陪衬”或“过场”时,通常情况下,更多的人会采取一种“有之不多、无之不少”的漠视态度。于是,在国家出于政治上的考量而极力推进这一制度时,在缺乏民主意识的民众中间便不会遇到多大的阻力。相反,由于它能够满足一些人功利性的需求,因而在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以陪审为主要职业或从中受益的人会形成一个利益群,进而成为一股强烈支持陪审存在的力量。[49]

  由此看来,国家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极力要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法院本着对己有利的原则会积极落实,在对陪审“若即若离”多数民众中不会遇到阻力,同时还会得到以此为业的部分民众的拥护。在这一过程背后,国家、法院与民众三者达成了妥协与平衡,而在这种妥协和平衡的背后,陪审的原初价值正逐渐消解和退化。于是,我们有理由认为,该制度虽然“生长艰难”并可能发生“机能变异”,但会长期存在。

  五、恢复人民陪审原初功能的制度路径

  如前所述,在人民陪审制度推行的背后,由于国家、法院、民众三种力量的博弈,陪审的原初价值正在丢失。而丢失了原初价值的陪审,其意义不会比政治符号更多。但必须指出的是,人民陪审遭遇到的困境并不都是陪审制度本身造成的,更多的原因来自于司法体制和社会。就当下的中国来说,也不是不需要陪审。利用民众监督司法、保障司法公正,既是世界司法的普遍性需求,同时,在司法公信力日益下滑的当下中国更具有特殊意义。因此陪审对于中国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其实,国家复兴陪审制度的初衷也在这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对公正司法的渴望、参与司法的愿望也在增长,近些年来诸如“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轰动性案件在民间的热议和争论就足可见一斑。因此,笔者认为,当下的中国社会对于人民陪审具有一定的需求,对于它的发展也具备一定的空间,而问题在于,由于陪审的“职能异化”,这样的需求没能真正实现,甚至让民众失望,进而,它发展的空间受到了限制。由于造成该制度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所以欲使它走出当前的困境从而发挥出它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某种零零碎碎的变革并不能奏效,必须对其本身及所在的系统进行全方位改革。

  如前所述,陪审制度的问题不应该离开一个国家的大的民主背景来思考,所以说,从本源上说,人民陪审制度价值和功能的真正实现须依靠民众民主意识的提升和公共理性的成熟,而意识和理性的培养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以一个更加务实的视角来看待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的话,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着重从“内”“外”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内”强调的是陪审制度自身的改革。第一,改变以法院为主导的人民陪审管理模式,代之以人大或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确认完全在法院体制外进行,使陪审员与法院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控制;通过“海选”或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努力保持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对于某些案件可以尝试“一案一选”、“案结人散”的方式,防止各种人为因素介入陪审。第二,改变目前陪审制度使用过“滥”的局面,力争让其“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方面,缩短任期,限制每位陪审员每年审案的最高额度,扩大陪审员的来源,消除“陪审专业户”现象;[50]另一方面,收缩适用范围,将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主要集中在比较复杂、争议性大的案件,规定类似“许霆案”等具有轰动性的案件在“再审”或“二审”程序中必须实行陪审,并以适当的方式启动人民陪审团模式。[51]第三,细化法官与陪审员的协调机制,建立审前法官向陪审员介绍案情制度,改变目前司法中陪审员只“参审”不“参判”的状况,通过制度保障陪审员自始至终参与到案件中来,平等行使权力。

  “外”强调的是支撑陪审存在的司法体制的改革。如前所述,陪审是与庭审是紧密地联在一起的,庭审的作用决定着陪审的作用。因此,欲使陪审的发挥作用,就必须强化庭审的作用。所以,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性的出路。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确立以下原则:第一,确立审理不间断原则,即法庭一旦开庭审理除非发生重大理由否则不能中断,只有审判结束才能中断;第二,确立言词原则,即包括证人证言、专家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必须由相关的当事人本人向法庭以言词的方式陈述,由陪审员和法官对这些证据进行当庭核实。[52]第三,人民陪审团与审判委员会不能并用的原则,即人民陪审团与审判委员会都是司法民主的形式,在重大疑案件中只能选其一而用。如果选择了人民陪审团以后,再启用审判委员会,那么陪审的作用便有可能被架空。




【作者简介】
李拥军,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
[1]参见王斗斗、刘百军:《人民陪审员5年参与审判案件200万》,载《法制日报》2010年5月15日1版。1
[2][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1、313页。
[3]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载《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
[4]建国初,由于干部紧缺,普通群众又不懂法律,司法机关中保留一大批旧的司法人员。对这些所谓的充斥着“旧司法观念”的法官主持的司法工作,国家并不放心。因此1952年国家提出彻底改造和整顿法院的决定。重点是批判旧的司法人员的旧法观点和旧法作风,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武装这些人员的头脑,狠批“坐堂问案”式的旧衙门作风,强调走群众路线。参见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第35页。
[5]参见何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第104-105页。
[6]参见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载《求是》2007年第3期。
[7]王新清、赵旭光:《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对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反思》,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
[8]周永康同志2008年12月1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指出:“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政法战线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周永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载《求是》2009年第3期。
[9]参见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载《求是》2007年第3期。
[10]周永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载《求是》2009年第3期。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15日。
[12]《王胜俊在北京丰台法院调研时强调: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社情民意》,载《法制日报》2008年11月1日1版。
[13]毛泽东同志指出:“在我们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于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毛泽东选集》第三卷1991年版,第899、900页。
[14]参见沈德咏:《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4年第6号。
[15]沈德咏:《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4年第6号。
[16]何兵:《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扬州地区法院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4月24日B01版。
[17]程东宁:《陪审为何成“陪衬”》,载《法制日报》2005年11月22日5版。
[18]周玉国:《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员流失问题突出》,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0日7版。
[19]张永和、于嘉川等:《武侯陪审:通过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的观察》,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20]参见苏力:《审判审理与社会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注⑤。
[21]彭小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10》,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22]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后,中西部地区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法官梯队断层和法官流失现象。参见曾晖、王筝:《困境中的陪审制度——“法院需要”笼罩下的陪审制度解读》,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第44页。
[23]《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虽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但其草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
[24]参见吴丹红:《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为研究对象》,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25]参见徐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将于明年1月启动》,载《法制日报》2004年12月20日。
[26]据广州市的调查显示:陪审员的职业主要分布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约占总数的一半,而来自工人和农民、现役军人的陪审员极少,只有3人,农民的人数甚至为零。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处:《广州市人民陪审员情况调查》,载《法治论坛》2008年第1期;来自四川的有一项调查显示:四川全省2130名人民陪审员中,有1092名在党政机关工作,超过总数一半,个别地方这一比例高达70%以上,有的人民陪审员还担任一定领导职务。参见:《四川过半陪审员出自党政机关,有陪而不审现象》,载《成都商报》2007年6月23日2版。
[27]直到2008年5月,全国只用937家人民法院实行了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占总数的31.8%,而采取定岗定位方式的法院所占比例则超过50%。参见《5万余人民陪审员人均参与陪审20次》,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6日8版。
[28]参见林操场:《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应严格遵守》,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3日7版;袁定波:《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四道坎”》,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8日5版。
[29]参见[法]福柯:《惩罚与规训》,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53-219页。
[30]赵杰:《黄浦:举行人民陪审员任命书颁发仪式》,载《上海人大月刊》2009年第11期;李文娜、张剑峰:《三河法院举行人民陪审员聘任仪式》,载《廊坊日报》2010年5月5日S03版;《日照经济开发区法院隆重举行新一届人民陪审员任命仪式》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3日1版。
[31]《芜湖:陪审员穿上制服戴徽章》,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3日4版;《法院陪审员统一着装上岗履职》,载《曲靖日报》2010年3月1日。
[32]《河南全面展开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4日1版;《天津加紧培训人民陪审员》,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4日1版;《国家法官学院举办首届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
[33]例如,依据1974年的英国《陪审团法》规定,司法审判人员、律师、受聘于司法系统的行政人员、警察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的人都不能担任陪审员。在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在西班牙,除上述人员以外,连法学教授都不能担任陪审员。参见施鹏鹏:《陪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55页。
[34]参见刘晴辉:《对人民陪审制运行过程的考察》,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第36页。
[35]李方民:《从规范选任、管理、使用入手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5日3版;郑春笋:《陪审员工作纳入法院年度考核》, 载《法制日报》2007年1月15日5版。
[36]从各地法院系统对人民陪审员表彰情况来看,一般都把参加陪审数量作为评定优秀的陪审员的重要标准。“黄振球,一个白发老人……从2005年开始先后参与陪审案件403件,曾被评为‘湖南省优秀人民陪审员’”。参见刘从海:《黄振球:丹心陪审任白头》,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13日5版;“从1996年至今,黄日华,每年参加陪审的案件达100多件,11年来共参加了千余件案件的审理……今年1月5日他和来自全国各地的其他63名人民陪审员一起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荣誉称号”。参见王文勇等:《一个农民汉子的陪审情缘——记全国优秀陪审员黄日华》,载《丽水日报》2007年4月20日3版。“江士锋……13年来共陪审案件720件,参与调解纠纷1300件。因成绩突出……被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参加了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受到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等人的亲切接见。”参见徐宏煦、谢兼明:《青春在陪审工作中闪光——记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江士锋》,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3期。
[37]参见袁定波:《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四道坎”》,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8日5版。广州市人民陪审员情况调查也显示:自由职业者、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几乎占了人民陪审员总数的一半。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处:《广州市人民陪审员情况调查》,载《法治论坛》2008年第1期。
[38][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516页。
[39]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40]刘军宁:《平等的理想,精英的现实》,载《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88页。
[4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8页。
[42]在对优秀人民陪审员各种报导中,笔者发现,关于某某刚从事陪审时不自信、最后或通过法官的帮助或通过学习法律逐渐适应了此项工作的报道比比皆是。例如“我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庭审过程中常常一言不发,好似审判台上的‘泥塑’,评议案件时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参见陈永辉:《赵维忠:从陪而不审到名副其实》,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6日4版;“庭审后合议时,虽然我还是个法律门外汉,但在审判长的鼓励下,我仍从一个普通人对事情对错的认知角度上谈了自己对案件处理的看法。看到审判长在认真倾听,书记员也记录了我的看法时,我一下子对自己增加了信心。”参见芦萍、和忠:《我自豪,我是一名人民陪审员》,//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11/16/436157.shtml. “当选人民陪审员后,因从财会专业毕业改行做法律工作,她感到力不从心,为尽快进入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她逐渐迷上了法律,并购买法律书籍,学法、用法、宣传法律已成了她的习惯”。参见董正远、冯远宏:《“五心”陪审员柏晓红》,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7日5版。 
[43]田成有:《善待不穿法袍的人民陪审员》,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3日5版。
[44]钟旭、岳万青:《“编外法官”有作为——云南省建水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侧记》,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14日7版。
[45]许多来自基层法院的报道直接把陪审员称作“法院的帮手”。参见何宏宇、张秋翌:《让编外法官成为好帮手——辽阳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4日4版;郭盛永:《缓解案多人少法官可用好两个好“帮手”》,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8日2版。
[46]陈东升:《人民陪审员陪审又“陪执”》,载《法制日报》2008年6月19日1版;邓红阳等:《陪审员参执行,和解率达八成》,载《法制日报》2006年12月4日5版。
[47]也可参见曾晖、王筝:《困境中的陪审制度——“法院需要”笼罩下的陪审制度解读》,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
[48]参见袁定波:《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四道坎”》,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8日5版。
[49]某些地方陪审员选任中的火热报名情况就是例证。2005年2月,鞍山中级法院花钱在当地电视台、日报、晚报上刊登选任公告,鼓励群众自愿报名,几天里就有600多人报名。实际整个鞍山地区满打满算只需要200名陪审员,而且还不可能一次全选完。参见《人民陪审制重获生命力》,载《法制日报》2005年3月22日11版;“李沧法院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的消息后,有近百名市民争相咨询报名,市民表现出来的热情出乎法官意料。”“昨天一天公开电话一直响个不停。来电话咨询的人中,有相当一部分年轻人把法院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当成了求职”。参见《人民陪审员新闻追踪 报名电话热得烫手》,载《青岛早报》2005年3月2日6版。
[50]《决定》草案第十五条曾规定:“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不得超过10件”,但在后来的《决定》中与轮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内容一同被取消。2003年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第22条也有类似规定,后来也被修改。笔者认为,限制每位陪审员每年审案的最高额度对杜绝专职化的陪审是有意义的。参见胡康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6号。
[51]某些省份正在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参见邓红阳:《河南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26日4版。
[52]参见何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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