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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5-30    作者:110网律师
 自从我国进行诉讼立法以来,在其诉讼法中都有关于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人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理除某些特殊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的规定。事实上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推行这一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对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保证来自基层的人民群众能够参与、监督司法审判活动以及缓解我国司法系统人力不足的实际问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种制度在推行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问题,尽管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大胆的改革,并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仍有诸多问题不断出现,而且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如何来处理和协调好这些与立法的初衷和本意不相一致的音符,尽最大限度的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呢?下面就此谈一些我个人浅显的看法。
  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是形式上的意义与实际的意义并存,而不能让其形式上的意义大与实际意义。
  虽然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与推行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不辅之以一定的形式,该制度都不能得到很好的推行。但如果我们只是强调形式而忽视了实际的内容,那么这种制度也很可能得不到良性的发展。那又何谓形式上的意义、何谓实际上的意义呢?
  首先我们来谈形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意义就是根据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实行合议庭评议制度,以使大多数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以防止因独任制审判带来的由审判员一人作出主观判断的弊端。只要陪审员到庭了,不管其是否真正了解案情,也不管其是否起到了参与法庭审理的作用。总之我们是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的,最后的判决也是以合议庭的名义作出的。我们试想,在这种以形式包裹下的合议制与独任制审理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再来谈实际的意义应该是什么。笔者认为,实际的意义应该是既然组成了合议庭来审理案件,就应该充分发挥合议庭每一个成员的作用。在开庭前首先应让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阅读案卷材料,充分了解案情,这样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才能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判断。在分清是非、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评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到这点也是十分(至少现在是)有难度的。首先是陪审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年龄差距甚大、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导致了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只停留在形式阶段而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下面要谈论的第二个内容。
  二、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用问题。
  笔者个人认为,我国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的选用制度是存在问题的。直到现在我还不明白我们为什么会启用目前的这种陪审员选用制度,这样以高年龄(大多数为退休职工)、没有法学背景的人群组成的陪审员队伍,这本身就为陪审员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设置了障碍。在普遍年龄偏大又没有法学背景的情况下,法院要在开庭前的短时间内让其弄清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改革陪审员的选用制度,选用的陪审员应是在职的,其从事的职业最好能与法律有一定关联性,对于其中某些人员以前本身是从事法学职业或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其年龄条件在不影响正常出庭的情况下可以予以适当放宽。以这样的条件选用的人民陪审员并不一定就能够实现陪审制度的实际意义,但他至少为更好的履行陪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要想让陪审员达到我们立法上的预期目标和立法的初衷,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也还有很多具体、实际的工作要做。也就是笔者即将谈到的第三个问题。
  三、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义务
  从目前陪审员接受培训的状况来看,所有的陪审员都是在被选用后进行了简短的培训,以后便没有任何再培训和相应的职业训练。这是很大的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拥有法学专业背景的法学职业者都有一个不断学习和知识的更新过程,更何况作为一个非法学人士来参与法庭审理,他们更应该接受适时的培训与学习。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培训并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系统培训。但法院至少应针对某一个具体的案件对参与审判的陪审员作适当的培训,让参与该案审判的陪审员弄清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以及正确处理此案所适用的法律。特别应当针对一般人的想法与法律规定有差别的地方进行讲解,这样才能让陪审员相信,法院对每一个案件都是严格依法审理的。只有让参与审理的陪审员相信了法院是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则通过参与审理的陪审员的再讲解,起到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的作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对法院的信心。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法制国家提供坚实的基础。只有信心是不够的,其立法也应不断完善。下面我将谈谈立法方面的问题。
  四、对于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立法上应当有所作为。
  对于在司法审判中采用人民陪审制度,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其实,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陪审或类似于陪审的司法审判制度。该制度通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已经被证明用于司法审判是可行的,并且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和推广。那么,对于这样一套完整的司法审判制度为什么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呢?我想,应该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实行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而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变通的采用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只是法律用语上的差别,但这一制度本身与其它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陪审团制度中的陪审团成员是法庭审理的主体,行使着包括认定事实在内的审判权,法官只起着维持法庭秩序和对最后的法律适用作出裁决的作用。而我国的陪审员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只是消极的参与者,并未真正起到主宰法庭审理的作用。所以,我国的立法应当向陪审团制度靠拢,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在法庭审理中的作用。
  其次,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实行的都是陪审团制度,而其陪审团成员也是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行业,并不是专业的法学职业者。通过陪审团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却很少有误判和错判现象的出现,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素质都比其它国家陪审团成员的素质低,而实质上是因为立法上的差别引起的。由于我国的立法技术和法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法律对社会生活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往往规定得比较笼统,而其它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的法律却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规定得很细致,陪审团成员一般都能在现有法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号入座。可见,立法上的细化也是我国应当解决的一个具体问题。
  最后,立法上应当加大陪审员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没有任何关于陪审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样就会出现当前这种陪审员只陪不审的现象,或者完全依照审判长的意见。如何平衡和调动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是在修改三大诉讼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由于我个人平时对陪审员制度问题的思考较少,以上只是一些肤浅的看法。也许我国的陪审员制度远没有本文提到的那么多的问题,但也有可能比我所看到的问题更严重。无论如何,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进步以及我国的法制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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