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月幼儿身患感冒不治身亡 家属诉医院索赔偿
汪某于2007年5月6日出生。2008年2月29日,因身患感冒被送至北京市大兴区某医院治疗,后出现昏迷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汪某父母认为医院在对汪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汪某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法庭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5月6日生育一子汪某。2008年2月29日上午8时左右,汪某身患感冒,原告与其母亲将汪某送至北京市大兴区某医院治疗。经输液治疗后,返回家中。途中,汪某出现不良症状,原告立刻返回了医院,后经医院抢救之后死亡。被告医院在汪某的治疗中存在严重过错,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汪某2008年2月29日上午9点因为腹泻和病毒感染在被告处就诊,医院给予了对症的处理,下午1点50分左右输液后症状好转,返回家中。后根据他的父母陈述,4点左右出现的病情的变化,返回医院。回到医院后患者的呼吸、血压、心跳都已消失。医院给予治疗,没有挽回生命,宣布了其死亡。之后进行了尸检报告,结论为病毒感染导致的休克死亡。根据医患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诊疗的规范,死亡是自身的疾病导致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在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治疗常规的行为,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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