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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深夜坠楼身亡 医院未尽责被判赔偿4万元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病人住院期间坠楼身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由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去年6月10日,钱某患糖尿病入住哈市某医院。6月13日晚22时许,值班护士发现钱某不在病房内,也没有在意。14日早晨,钱某的妻子夏某来到医院发现丈夫一夜未归,四处寻找。经过查找,医院工作人员和夏某在楼外平台上发现了已死去多时的钱某。经公安部门侦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也未确认钱某是自杀。夏某认为,钱某住院后,医院提供的是二级护理。出事当晚,钱某一夜未归,医院既未寻找又未通知家属。丈夫坠楼的楼顶没有警示标志,丈夫的死与医院的管理不严有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遂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医院认为,钱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清醒,医院无权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医院只能告知患者不要擅自离院,配合医护人员进行治疗和护理。事发当晚,钱某擅自离开病房,系从高处坠落死亡,死亡后果应由其自行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因病住院,医院除对患者进行医治外,还应对患者按医嘱进行二级护理。6月13日晚,医院明知钱某未经请假而一夜未归,却没有通知钱某的家属,放任事态的发展,可见医院管理有疏漏,公安部门排除了他杀,也未确认为自杀,故对钱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20%的责任。钱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离开病房,超出了护理人员的监护,故他对于自己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夏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万余元。判后,医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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